香港吃狗肉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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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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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快到一年一度的玉林狗肉节了,于是微博上自然又出现各类抵制吃狗肉的声音。这里我不打算讨论是否应该抵制狗肉,也不打算对抵制狗肉的人群做出评价,只从法律条例方面来讨论在香港吃狗肉到底违不违法。

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是说香港吃狗肉是一种违法行为。的确,在香港的大街小巷你绝对看不到一家正规经营的餐馆销售狗肉菜肴,狗肉也不会出现在肉铺上。

早在1950年,当时的港英政府立法禁吃狗肉(1950年A10号政府公告,167A章《猫狗规例》),不过当时不少香港人民还是保留了吃狗肉的传统。随着时间推移,香港人的观念逐渐西化,因此吃狗肉的情况也越来越少。

在法规方面,香港法例第167A章的绝大部分条款,已经由1992年第71号第54条廢除,目前唯一仍在生效的只有第22条及第23条。第22条的内容是: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3.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而第23条则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据维基百科上的说法:“上述法律据信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订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1998年2月香港将军澳一欧姓男士经常捕杀流浪狗食用,被法庭判罚款2000港币及入狱一个月,成为世界上首例因捕杀犬只食用获刑的判例。2006年12月22日,元朗四名男子被控屠宰狗只作食物罪名,各被判监禁30天,成为第二宗判监案例。”

可见,香港明文禁止食用狗肉,而香港人想要吃狗肉,则只能去大陆了。而由大陆携带狗肉或狗肉制品进入香港食用,更是双重犯法:过关时触犯《违反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进食时违反《禁食狗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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